近日,認監委公布《認監委關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文件對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和細化,對列入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失信名單的管理機制、具體列入情形以及列入程序等內容作出詳細規范。意見反饋的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11日。

認監委秘書處關于《認監委關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1.郵件發送至:rzzlc@samr.gov.cn ,郵件主題請注明“《認監委關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2.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郵編:10008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認監委關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附件:認監委關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認監委秘書處
2021年12月28日
認監委關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了貫徹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以下簡稱第44號令)《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加強認證信用監管,維護認證誠信原則,凈化認證市場秩序,認監委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統一工作框架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認證監管實際,對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和細化,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認證領域市場主體,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44號令的相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上述認證領域市場主體包括:認證機構;認證人員;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人;申請或者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或者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資質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的生產者(制造商)、銷售商或者其他經營者;符合第44號令規定的其他認證領域市場主體。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負責規范、指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司局、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決定、發布、移出和修復(即提前移出)等工作。
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且符合44號令第二條、第七條(四)(五)、第十條的規定,受到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限制從業等較重行政處罰的以下情形,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列入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一)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認證結論,嚴重危害質量安全;
根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認證結論:
1.認證人員未按照認證規則要求,應當進入現場而未進入現場進行審核、檢查或者審查的;
2.冒名頂替其他認證人員實施審核、檢查或者審查的;
3.偽造認證檔案、記錄和資料的;
4.認證證書載明的事項內容嚴重失實的;
5.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對象出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
(二)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
(三)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
(四)未依法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從事認證活動;
(五)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圍,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
(六)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圍,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檢測活動;
(七)申請認證機構資質、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檢測指定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時,提交虛假材料、自我承諾內容不實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行政許可。
上述違法情形的行政處罰條款見附件。
(一)作出列入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司局、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市場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需要列入失信名單的,填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列入失信名單的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與行政處罰程序一并實施。
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市場主體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相關責任人員列入失信名單有規定的,可以單獨作出列入決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實施。
(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登記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程序,將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推送至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登記地(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程序,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三)認監委網站公布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認證領域市場主體相關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的同時,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在認監委官方網站公布。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督管理;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被列入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列入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實施限制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同時在認監委官方網站作出相應移出。
修復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程序,將符合條件的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依法提前移出失信名單,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負責規范、指導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修復工作。
作出列入決定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司局、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具體修復工作。
(一)修復(即提前移出)條件
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被列入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修復:1.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2.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3.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或者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二)修復(即提前移出)程序
1.已列入失信名單的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義務的相關材料;糾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的相關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予以修復。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修復失信名單的,于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同時在認監委官方網站作出相應修復。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監督管理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規定,將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并實施聯合懲戒。
(一)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對被列入、移出失信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列入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列入決定,于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三)認證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申請修復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公示期重新計算。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6日認監委發布的《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失信管理暫行規定》(認監委2018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魯公網安備 37020602000060號